新京報訊(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于潔)新京報記者獲悉,近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。朱立(化名)于2022年8月入職保安公司,擔任保安,勞動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,約定月工資6000元。自2023年4月至7月,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標準發(fā)放工資。朱立以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為由向仲裁委申請仲裁,公司不服提起訴訟,海淀法院經審理,判決保安公司支付朱立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工資差額4000元。

保安公司訴稱,朱立于2022年8月入職公司,雙方約定朱立每月工資6000元。2023年3月中旬,公司項目隊長組織安保隊員開工作部署會,會上告知朱立的崗位工資由之前6000元/月調整為5000元/月,朱立沒有提出異議,故公司無需支付朱立工資差額。


朱立辯稱,公司單方決定降低工資標準,未征得自己同意,他在收到降薪通知后向部門領導發(fā)送微信提出異議,明確表示不同意降薪,部門領導未予答復,此后公司也均按照調整后薪資發(fā)放。因此,不應視為自己認可降低工資標準,公司應當補足工資差額。
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、除名、辭退、解除勞動合同、減少勞動報酬、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(fā)生的勞動爭議,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?!?工資標準系勞動合同約定的主要條款之一,降低工資標準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。本案中,保安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曾就降薪一事與朱立協商一致,亦未舉證證明降薪存在合法合理事由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保安公司雖主張已按照調整后的工資標準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,但薪資發(fā)放是用人單位單方即可完成的行為,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,而且相關證據也未顯示勞動者有同意降薪的意思表示。

綜上,海淀法院認定保安公司單方決定降低工資標準存在不當,應補發(fā)朱立工資差額。法院最終判決保安公司支付朱立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資差額4000元。

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,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

編輯 劉倩 校對 付春愔